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对《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对《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


省质监局丛大鸣局长作《条例(草案)》说明

 
    3月31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济南召开,省质监局局长丛大鸣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作了说明,并提请大会审议。全体会议后以及4月1日上午,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讨论审议,委员们认为,特种设备是关系国家财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设备。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使用,特种设备安全和监察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委员们审议认为,制定这个法规要坚持责任、权力、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也要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特点,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委员们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按照我省地方性法规二审制规定,会后,将根据会议审议中提出的建议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提交拟于五月份召开的第三次会议予以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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