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参保有保障


农民工参保有保障:淄博男性农民工刘某,两年前被我市某企业录用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并参加了我市的企业养老保险,现合同期已满,暂时又没有找到工作,想回老家,问: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答: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重新就业的,应按规定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对本省籍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到达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外省籍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根据以上规定,刘某暂时没有找到工作,可向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其在我市参保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淄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后若在当地或其他地区重新找到工作,就可以按规定接续其养老保险关系。刘某满60周岁时,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即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农民工参保有保障

公司简介 查看联系方式 给我留言

农民工参保有保障查看更多信息请到:青岛劳务派遣公司|新华昌集装箱招工|青岛劳务外包|青岛人才派遣|天津集装箱|宁河|电焊工招聘安置就业
PowerBy www.188MB.com © 2004-2008 农民工参保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