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庆魁对万里大造林事件该承担什么责任?:
何庆魁对万里大造林事件该承担什么责任?
是新绿带来了春风,还是春风吹绿了大江南北?反正一股盎然的春意与奥运圣火一样遍布了中华大地。
沐浴在春风中的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缔造了分部半个中国万亩林地,因经营者的非法利益驱使开始被警方揭开了朦胧的面纱,昔日被大家尊敬而关注的何庆魁夫妇开始与他人的非法行为扯在了一起,这对今年清明节满怀欢喜接受后人祭拜的高秀敏说来,也许不是一个好消息,毕竟,她是在公众的惋惜中悴然离去的。
是销售利润,还是形象代言费,这是个关键问题。
毋庸置疑,警方对造林公司的审查和对其本人的涉及,对何庆魁说来应该是震惊和愤怒的,毕竟一向有着良好公众形象的他很难接受这对其形象的致命毁损的。
在内蒙古警方提供的资料中,何庆魁从2004年5月到2007年6月之间从万里大造林公司先后提取了500万元,加上最初所得的136万元,共提取了636万元,其中并不包含何庆魁儿子所说的400万元的电视赞助费用。
尽管,何庆魁及其儿子子何树成一再表示,当时只是造林公司的形象代言人,而不参加公司的任何生产经营。但内蒙古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总队长乌日图说,从现有的资料来看何庆魁夫妇和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相贵是合作伙伴,何庆魁、高秀敏以“无形资产”入股,成为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
在没有最终定案以前,我们不能对事实部分做任何的妄加揣测,但我们完全可以假设:
如果何庆魁果真是以“无形资产”入股的话,他就是造林公司得经营者,那么就是非法集资案件的共同犯罪,依法应及时归案,至于非法所得的收缴,只是一个程序的问题了。
如果只是造林公司的形象代言人,那么就要看其行为的善意和恶意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名人效应之上的光环,应慎重对待避免灼伤
在功利的社会,有人一直在努力寻找商机,凡人出名后,很快被纳入寻求商机着的搜索范围之内。要不,及时一些选秀活动出来的新人,很快就会成为各种各样的形象代言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你们数着钞票窃喜的同时,应当掂量的是身上更多的公众责任。
名噪一时的郭德纲减肥代言的虚假广告,葛优在亿霖木业案的代言费等鲜活案例都已经说明,伴随着法制建设的增强,一切心存侥幸的最终都会承担你应有的后果。
今年之初,好像都充满了调侃的味道,先是“艳照门”的风风雨雨,又有何庆魁夫妇的造林事件,国际上的州长召妓和法第一夫人的裸照拍卖,均蕴涵了人间是是非非中的血雨腥风。
你出名了,应该需要一个优秀的经纪人或经纪公司,更需要一名优秀的律师做法律顾问,哈!
转载于成勇博客:为法律拂尘 2008年4月20日16:20
何庆魁对万里大造林事件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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