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提高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扬州提高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 发布日期:2008-06-24 |
来源: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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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扬州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照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出台了2008年全市抚恤、定补、优待标准,新标准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在乡残疾军人抚恤标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城镇户口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将提高16%,农村户口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标准将提高13%。
此外,从今年5月1日起,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现标准为27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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