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暴力犯罪问题初探:
官员暴力犯罪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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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贪贿、渎职等非暴力犯罪,乃是古今中外司空见惯的现象,在真正理解了孟德斯鸠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1]的哲理名言以后,人们似乎对此已经见怪不怪、甚至有点习以为常了;可近年来屡屡在我国出现的另外一种类型的官员犯罪——官员暴力犯罪,却在令人惊心触目、颇感不可思议之余,更加引人深思。从原芜湖市政法委书记周其东谋杀情妇案,到原新乡市副市长尚玉和为原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雇凶杀妻案, [2]以及最近发生的原济南市人大主任段义和炸死情妇案 [3]等众多案件表明,与当年在革命根据地难得一见,令党中央、毛泽东同志都“为之惋惜”的原抗大第15队队长黄克功逼婚杀人案 [4]不同的是,现阶段的官员暴力犯罪问题已非单个、偶然现象,而是屡见不鲜,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似乎在向人们昭示,官员暴力犯罪存在复杂的社会基础与深层的体制因素。为此,本文试图以近年来在我国发生的一些典型的官员暴力犯罪案件为例,就官员暴力犯罪的类型、特点、成因以及防范对策进行初步探讨。 1 官员暴力犯罪的概念及类型 1.1 官员暴力犯罪的概念 所谓“官员暴力犯罪”,就是具有官员身份的人采用暴力手段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从犯罪构成上来看,官员暴力犯罪主要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特征:其一,犯罪主体为官员,既包括经过任命、从事公务的各类政府机构(含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等机构)工作人员,也包括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人民团体等机构内实际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其范围大致与我国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当;其二,客观方面为采用爆炸、纵火、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手段实施犯罪行为。 1.2 官员暴力犯罪的类型 根据近年来出现的部分案例,有媒体将官员暴力犯罪分为“为官位雇凶杀同事”、“为前途残忍灭情妇”、“为泄愤杀害举报人”、“为‘进步’重金除对手”几类, [5]不乏启迪意义,但其中“为官位”、“为前途”、“为‘进步’”等等,似存有划分标准上的交叉,为分类逻辑之所忌。笔者根据犯罪所追求的结果,将官员暴力犯罪粗分为打击报复、杀人灭口、消除对手、倚权霸占等几种类型。 (一)打击报复。主要为打击报复检举、揭发其不法行为的举报人,但也有报复查处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办案人员者。典型的案件如原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雇凶杀人案、 [6]原山东省水产局局长张程震雇凶杀人案、原河南省兰考县农机局局长丰学良等5人雇凶纵火案 [7]等等。 除了报复举保人以外,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办案人员往往也会成为官员暴力犯罪的对象。如原海口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局长蒙文腾因涉嫌销赃,经检察机关审查做出不起诉处理,但其受到单位的行政处分。蒙文腾即对查处此案的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起诉处副处长黄崇华怀恨在心,竟雇用杀手将黄崇华杀害。 [8] (二)杀人灭口。一般为杀害纠缠不休,且对自己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知情、并扬言要举报的情妇,如上述周其东案、段义和案,以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南地分局原局长梁冠中杀害“二奶”案、 [9]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原侦查科科长王俊平雇凶杀害“二奶”案; [10]不过也有为了灭口而杀害合法妻子的,如上述吕德彬雇凶杀妻案。 (三)消除对手。为了打击自己升迁道路上潜在的竞争对手,或者报复已经获胜的竞争者,不少官员即对其杀害,或者以极其的残忍手段进行伤害。诸如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原局长徐建设雇凶杀害市规划局局长案(以及伤害“副局长人选”案)、山西省洪洞县城建局原局长薛文勋雇凶爆炸案、 [11]江苏省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陆燕行雇凶砍杀副局长案、 [12]原江西省安义县县长陈锦云雇凶伤害县委书记及副书记案(发生于1994年,也是较早见诸报道的我国官员暴力犯罪案件)、原福建省环保局副局长杨锦生雇黑以浓硫酸伤害局长杨明奕案 [13]等等案例就是如此。 (四)倚权霸占。因掌握某种权力,受到社会上常见的“权色交易”思维惯性的驱使,不管处于弱势、有求于己的当事人或其家属是否真正愿意,强行对其实施奸污占有。阜阳中院原刑一庭庭长巫继成、 [14]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法官肖某强奸“小姐”案 [15]等案例展示的就是此类丑剧。 2 官员暴力犯罪的特点 现有案例表明,官员暴力犯罪正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2.1从基层官员到地市、省部级官员广泛卷入,犯罪官员级别越来越高 上世纪90年代以前,鲜见媒体报道官员暴力犯罪的案例;自1994年陈锦云(正处级)雇凶伤害案以来,县处级官员暴力犯罪似乎已经不是什么重大新闻,厅局级(杨锦生、李长和、周其东、尚玉和等)、甚至省部级(吕德彬、段义和)官员不断加入暴力犯罪行列,使得官员暴力犯罪呈现“高官暴力犯罪”之征兆。 2.2官商或官黑结合的作案模式 除了少数案件犯罪官员赤膊上阵以外,官员暴力犯罪往往不劳官员打架,或亲自雇凶完成,或由他人(有钱的老板或有权的其他官员)雇凶代劳,表现为“官+凶”、“官+商+凶”、“官+官+凶”等官商或官黑结合的作案模式。 2.3作案手段残忍,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恐怖性 官员暴力犯罪多为杀人犯罪,或者为剥夺犯罪对象及其亲人的生命而为的纵火、爆炸犯罪,即便故意伤害,往往也是硫酸泼身,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甚至在省会城市“济南市建设路的一汽车站旁” [16]这样的闹市区实施爆炸,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恐怖性。 2.4暴力犯罪往往具有贪污受贿或生活腐化等权力腐败的背景或起因 无论是李长河雇凶杀害举报人案,还是周其东、段义和雇凶杀害情人案,亦或是吕德彬雇凶杀妻案,犯罪官员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本身具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腐败行为。 2.5政法委、公检法等从事政法工作官员的暴力犯罪并不少见 主管党委政法工作(如李长河、周其东)或从事法律工作(如公安局长梁冠中、反贪科长王俊平、法院庭长巫继成)并没有为这些官员带来半点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在官员暴力犯罪当中,法律官员或司法官员的暴力犯罪占据相当的比例。 2.6周密的计划性 与当年黄克功逼婚杀人案可能存有的“激情犯罪”因素(黄本人曾有过被害人刘茜“恶言出口”、自己“受痛苦与刺激过大”的自我辩解 [17])所不同的是,现阶段官员犯罪往往事先精心策划,人员、工具配备充分,犯罪目的明确,表现出周密的计划性。 2.7影响极为恶劣,非短期正面宣传可以消除 为了践行“三个代表”、保持党的先进性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党和政府作了大量努力,各级宣传部门也积极配合“以正面宣传为主,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的主旋律”, [18]积极进行正面宣传,维护安定团结、和谐发展的大好局面。但是,一起起“官杀”、“官烧”、“官炸”的官员暴力案件,一桩桩血淋淋的犯罪事实,必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负面效应绝非广大宣传工作者殚精极虑的努力可以消除。长此以往,必然严重玷污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从根本上动摇广大群众对党和政府应有的信心。 3 官员暴力犯罪的成因分析 对于官员暴力犯罪的成因,一般认为是官员过于看中自己“政治生命”、不惜雇凶杀人所致, [19]而忽视其产生的文化背景、社会基础与体制因素。其实,所谓官员的“政治生命”不过是官员自身利益或私欲的代名词而已。以官员自身利益或私欲解释官员暴力犯罪的成因,无异于说明官员是为了自身利益或私欲方才犯罪,难以真正理清其产生的文化背景、体制因素以及社会基础。 3.1专制文化造就官员特别是领导层官员唯我独尊的自大狂心态,导致不少官员对权力、暴力盲目崇拜,使其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犯罪与敢于犯罪 数千来的专制文化并没有随着革命的成功而彻底死亡,相反,有权就有一切、天下惟我独尊的专制文化传统不断腐蚀着官员本来尚算健康的肌体,造就官员特别是领导层官员一切为了自己、一切必须服从自己这种“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自大狂心态,在种种美妙的借口(或幻觉,因为专制文化对于接受者而言尚有强烈的自我麻醉功能)的左右下,不少官员对权力、暴力盲目崇拜,以为暴力可以解决一切,权力也可以掩盖一切。这样,为了一己私利,甚至于是可以在官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以及将来可能会有所发展的所谓“政治生命”,不惜选择犯罪与敢于实施犯罪。 3.2漠视他人生命及其他权利的人权意识缺失 漠视人权、视民众生命如草荠也是导致官员暴力犯罪的重要原因。在这些官员心目中,“人权”不过是抽象而空洞的口号,甚至是资产阶级的产物,即便宪法已有保护人权的明确规定,那也不过一种摆设而已,对自己没什么约束力,丝毫不影响自己根据自身需要肆意践踏民众的基本人权,包括非法剥夺其生命。这种对生命的不尊重,这种人权意识的缺失,同样导致官员为了一己私利,毫不犹豫地选择暴力犯罪。 3.3权力监督机制运行上的失控与腐败现象蔓延 我国宪法明文赋予公民批评、建议权,控告、申诉及检举权,即“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实际运行当中,压制、打击公民批评、建议权,控告、申诉及检举权的现象比比皆是,司法诉权行使范围有限,诉权行使渠道严重不畅,甚至应该获得法定司法救济的种种权利都极有可能在司法腐败与“司法不作为”当中被彻底活埋。 [20] 如此权力监督及权利保障机制上的失控难以对可能发生的种种腐败现象进行动态、及时的抑制,其结果必然导致腐败现象的蔓延:贪污受贿、包养情妇等等腐败行为虽然不能说比比皆是,然而却也不是什么新闻。再加上专制传统与特权思想的毒害,相当一部分官员根本不能接受公民的批评和建议,当然就更不能容忍公民(包括曾经和他们恩爱有加的情人与妻子)对其违法乱纪的行为所进行的控告、申诉及检举了。面对正在发生的举报,或者情人、妻子为了达到一定的个人目的而进行的举报威胁,腐败官员在因腐败而丢掉前程甚至生命与去灭口而丢掉性命之间进退维谷,杀人不会被发现、发现后也可以通过权力运作“摆平”的侥幸心理驱使其铤而走险,走上暴力犯罪的不归之路。 3.4官员自身素质的低下 官员自身素质是一个全方位、多指标的综合体,特别是法治理念、民主作风、责任意识、科学精神、宽容态度、公平竞争习惯等等法治素质、人文素质为我国许多官员所缺失,而不能仅仅限于学历、资历或“政绩”指标。全国政协委员王渝生先生认为官员科学素质还不如青少年学生。 [21] 其实,不少官员的法治素质与人文素质未必就比青少年学生高超多少。大火发生时“让领导先走”这种利用权力优势将的活命机会留给自己、将烧死的惨局强加给可怜的学生的克拉玛依火灾早已烧出了官员素质极其低下的水准;形形色色的假文凭以及游离于国民教育体制之外获得的张张文凭,又让众多官员表面上已经提高了的学历水准要大打折扣。何况博导副省长吕德彬雇凶杀妻案,李长河、周其东、王俊平、巫继成等政法官员的暴力犯罪案表明,法治与人文精神缺失下的高学历,以及缺乏法律信仰的法律知识,都会导致官员素质上的“短板效应”(木桶的盛水量取决于箍成木桶全部木板当中最短的一块),使得貌似有学历或有法律知识的官员素质依然低下,无法从自身角度制约暴力犯罪的产生。 3.5干部升迁体制的缺陷 不知从何时起,“密切联系领导”成了干部升迁的潜规则,甚至是公开的规则。干部升迁的民主考核机制、社会监督机制、用人失察承担责任机制完全被架空,通过跑官、买官等获得上级领导信任的手段得到升迁,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干部升迁的捷径;用人失察责任制的缺失又让上级领导不必对其任用、考察的官员行为负责,正常的上下级关系逐渐异化为一系列的派系关系,甚至是赤裸裸的主奴关系。为了上级、“主子”们的事情,下级“奴才”们无一不可奉献——从金钱、女人到犯罪而可能被砍头的风险,只要能解了“主子”的心头大患,人间的一切都可以践踏。原新乡市副市长尚玉和卷入并直接负责“上级兼恩师”吕德彬雇凶杀妻案的情况就是如此。 3.6黑恶对权力系统的渗透 除了上述原因以外,为了获得更大的势力范围与活动空间,也为了寻求权力这一最为牢靠的保护伞,社会上的黑恶势力或通过直接染指权力系统、把持基层政权; [22]或通过在高层政权当中寻找代理人等手段,千方百计对权力系统进行渗透,导致黑恶暴力文化在官员当中传播,同时也成为官员暴力犯罪依赖的有生力量。如此形成官员崇尚非法暴力、依赖非法暴力、通过非法暴力解决相关问题的习惯,导致官员暴力犯罪现象向更大范围与更高权力层次上的进一步蔓延。 4 官员暴力犯罪防范机制的完善 官员暴力犯罪的防范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理念、制度以及具体操作的系统工程。理念层面上,对各级官员进行法治理念、法律信仰、人权观念、民主意识、社会和谐论、科学发展观、争议司法解决说等等代表真正先进文化理念的培育尤为重要;但是,先进的理念还应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与各种机制的完善,如完善权力监督、腐败防范、科学考察及任用官员、政治公平竞争、打击黑恶势力、官员暴力犯罪从严处罚等长效机制,并在实际运作当中真正发挥这些机制的作用,方可达到净化政治生态环境,有效遏止官员暴力犯罪现象蔓延的目标。 4.1完善权力监督与腐败防范机制,淡化官位价值,从源头上堵住引发官员暴力犯罪的动力与腐败案件 有效监督权力一直是一个难题,但又是应当认真解决的问题。问题的症结还是出在权力过于集中、分权制约不够上面。对此,邓小平同志在上世纪80年代初即有所论述。 [23]20多年过去了,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并没有得到解决,相反,在某些方面,还出现新形式的加深:如在“精简”的口号下,党委书记可以兼任人大主任;人大代表主要由来自各方面官员,特别是领导官员担任的“人大官员化”现象等等,使得人民群众通过人大代表自己、监督党政官员的设想根本成为不可能实现的梦想;难以真正独立的司法体制又使得司法机关制约不当立法与行政权力行为的作用并不理想,而新闻机构的社会舆论监督以及律师的“社会法律监督” [24]所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如此权力不仅仅在机构内向领导层集中,向一把手集中,而且,在机构外又形成人民权利(权力)向人大集中、人大权力向党政机构集中,进一步加大了有效制约权力的难度。 为了有效监督权力,制止不受监督的权力导致的种种腐败行为,应着手深化政治体制改革,通过(1)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发挥律师作用发挥权力社会监督的作用;(2)通过提高人大代表的民众性与专职性(如规定一定级别以上的现职官员不得兼任人大代表)以淡化人大的“官大”色彩;(3)党、政、人大官员有效分工,不得兼任,以实现权力系统内的制约;(4)发挥司法机关公正、独立、有效率审理案件,解决社会争议的功能,避免众多常规司法案件对信访渠道的挤塞;(5)顺畅而不是堵塞信访渠道,对于检举、揭发权力腐败的信访认真、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及时上报,将腐败行为控制在萌芽阶段;(6)同时,鼓励而不是阻拦举报人的正当上访等监督环节和监督机制,置权力于人民群众的严密监督之下与法律的有效约束当中,使官位或“政治生命”更多地意味着奉献和责任而不是无本万利及为所欲为,降低腐败发生的机会及升级的可能,从源头上减少因追逐权力、保住官位而引发的种种官员暴力犯罪。 4.2改变“伯乐相马”式的升迁模式,建立官员考察及任用民主化与科学化机制 传统的“伯乐相马”式的官员提拔模式不仅使民主、科学考察官员成为一句空话或一种摆设,而且也难以对考察、任用官员时拉帮结派或失察渎职问题追究责任。为此,应完善官员考察指标体系,建立官员考察及任用民主化、科学化机制;对因考察失察、胡乱提拔任用、导致贪官、坏官混入官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追究其用人失察之责,完善用人失察责任机制,以真正民主、科学地考察、任用官员,提高官员整体素质,降低官员发生腐败及暴力犯罪的可能性。有关这方面,学者们提出过很好的建议,如周密教授在研究如何遏制官员挟私报复犯罪问题时提出,从政治上健全和发展民主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特权残余,从官员选拔、推荐、培养、考绩、任免、晋升上重视思想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斩断投机、钻营,乃至买官分子混进官员行列的渠道。通过考试制度选拔官员,结合民主评议、组织考察、张榜任命,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25] 而这对于如何改进官员考察任用模式、遏制官员暴力犯罪(官员挟私报复犯罪属于其中一种)也同样适用。 4.3改善政治生态环境,完善政治竞争公平化机制 从健康的政治生态角度来说,官员之间允许而且应当具有不同意见、不同观点,也应当允许公开竞争相应的职位,但是同时应当相互宽容、遵守竞争的“游戏规则”——法律和纪律。如此多样、共存的从政环境有利于改善紧张、虚伪甚至是压抑、阴暗的从政心理,达到“和而不同”良好政治生态环境,使成功者能够宽容竞争对手,能够有戈尔面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坦然接受并祝贺其政治对手小布什当选第届美国总统、甚至呼吁全国公民支持自己的政治对手担任总统的气度。 这就需要完善官位或政治竞争公平化机制,使成功者或失败者均能领略竞争结果的合理性、公平性而不是“人事工作不可调研”式的荒诞性,面对暂时可能发生的竞争失败,泰然处之,在下一轮的公平竞争中脱颖而出,而不是铤而走险,对竞争对手或潜在的竞争者置之死地而后快,导致政治生态朝着同归于尽、自杀式的方向恶化。 4.4黑恶势力防范与打击机制 要打击黑恶势力染指政权以及寻求权力保护伞方式的渗透,首先要做到廉洁公正,使官员丧失寻求支配黑恶势力暴力力量的需求(黑恶势力寻求权力保护与腐败官员寻求黑恶势力的暴力支撑也是一种互动关系),也使官员失去雇佣黑恶暴力力量的经济实力;其次,做到官商分离,进一步弱化官员雇佣黑恶暴力力量的经济实力与机会(因为即便官员本身经济实力不强,但一旦获得不法商人的支持,则雇黑费用与雇黑行为均可由不法商人完成,甚至有些不法商人本身就是某种黑恶团伙的老大);再次,对于直接染指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应依法予以坚决打击,防止其势力的蔓延与上扩,同时,切实加强基层政权民主建设,铲除黑恶势力赖以的生存土壤。这样,可以有效切断官员与腐败、官员与奸商、官员与黑恶势力之间的联系链条及互动环节,通过黑恶势力防范与打击机制的完善,防止官员暴力犯罪的发生。 4.5建立官员暴力犯罪从严处罚机制,使犯罪官员暴力犯罪成本加大,彻底丧失犯罪后逍遥法外的幻想 建立官员暴力犯罪从严处罚机制,并不是说只注重事后从严打击,因为事先的防范,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明确规定,对与他人通奸(包括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违反党纪的行为,如果能够认真、依照纪律处分条例处分,也许不少官员就不会走到杀害情妇、走上断头台的地步。 然而,事先的防范也绝非万能,在防不胜防、官员暴力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应依法从严处罚,该杀的坚决杀,该判的认真判,并依法不予假释及从严控制缓刑(包括死刑缓刑)、减刑以及保外就医的适用,使犯罪官员暴力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概率大为增加,如此真正加大其犯罪成本,使之彻底丧失犯罪后逍遥法外或摆脱实质性惩罚的幻想。吕德彬、段义和两案当中对省部级干部的死刑执行,特别是段义和案中对段义和公正而及时的死刑执行,为官员暴力犯罪从严处罚的良好范例,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5 结束语 官员暴力犯罪现象的解读自然可以来自不同角度,甚至于可以读出一些正面意义。对照“文革”中张志新、遇罗克因坚持真理,与林彪、“四人帮”进行英勇斗争而惨遭受制于当权者个人的司法机关冤杀的悲剧,可以看到,尽管当今官员暴力犯罪过程中尚有个别当权官员借用手中权力打击迫害举报人或反对者的可能,如身为政法委书记的李长河就曾滥用领导政法之大权,通过自己发给司法机关的“重要指示”,以“贪污罪”将举报人吕净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6]但是,一般来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法制的健全,司法独立及司法公正化程度加深,相对于十年动乱时代而言,当权者借助手中权力以“合法”方式通过司法机关彻底消灭举报人或反对者的愿望,那种“以太阳的名义,黑暗在公开的掠夺”(北岛诗句)的企图,一般并不易实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屡屡出现的官员暴力犯罪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标志。 然而,这种“进步”只是一种有限的、相对的、以及和过去那种极其不合理年代与体制相比才具有的、历史意义上的进步而已,丝毫不能用以掩饰官员暴力犯罪的所暴露出来的强烈的现实不合理性,更不能籍此误以为这也是政治改革与社会进步的必要代价,从而忽视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相反,一起起触目惊心的官员暴力犯罪行为,已经从反面为我们敲响了认真改革政治体制、有效制约权力、从严整肃吏治、坚决打击腐败的警钟(韦群林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剽窃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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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作者:韦群林 | |